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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强制猥亵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74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蒙山县**镇**街**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附属医院**区病房处,抓摸被害人卢某某胸部,被推开后黄某某又抱住被害人李某某并摸其隐私部位,后被其他在场医护人员制止。经鉴定,黄某某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残留期,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黄某某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残留期,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俊

检察官助理:谭江琳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蒙山县**镇**街**号,联系方式13457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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