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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强制猥亵、侮辱案)(公开版)_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49********,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龙山县大安乡龙口村**组**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制猥亵罪,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0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5日,受害人李某乙与其父亲李某甲到被告人黄某甲土中捡玄参种子,被告人黄某甲讲给李某乙开工钱,与其一起到大安乡龙口村**组小地名叫“大树亏”背柴。在受害人李某乙背柴走路的过程中,李某乙裤子有一边掉了下来,一边的大腿露了出来,被告人黄某甲看见后,从后面抱住臀部,左手将李某乙的裤子拉开,用左手摸了李某乙阴部私密处(生殖器宫)。后因李某乙阴部疼痛,将此事告诉给了丈夫黄某乙,黄某乙向公安机关报警,经湖南武陵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乙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轻微的行为缺陷),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黄某甲被书面传唤至龙山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被告人黄某甲对强制猥亵李某乙一事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案件登记表、医疗诊断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李某甲、兰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军波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龙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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