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01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北界镇双寿东双某某1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4月27日开始,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住处深圳市宝安区**号**房**,共八次召集多人在住处赌三公,黄某某提供赌具,茶水,并每局抽水渔利30-50元,每晚抽水近一万元。2020年7月2日,民警根据举报,在福永街道福永海鲜市场将黄某某抓获归案,缴获其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侦查实验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丽燕
(院印)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涉案手机扣押于侦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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