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26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黄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欲在网络上开设赌局平台赚钱,其就在“陌陌”软件上组建了聊天群,以“广东快乐十分”开出的数字作为赌博输赢的方式,邀约庞某某、杨某某、梁某某等人在该群中投注,黄某某在该赌博群中接受赌客的投注和向上一级赌博网站投注,从而赚取抽水费。
2019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将该赌博群查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材料清单、对帐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物****;证人庞某某、杨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网络上开设平台设置赌博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振祥
检察官助理:林泉舟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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