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处均为惠安县**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月5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2月7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3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起,被告人黄某某在“新世界”、“万科”、“银海”赌博网站上(网址:vx7.scy888.com、s71.scy888.com、cvt.ever666.com)使用股东账户gjgj2005(强20)、gjgj2010(强20)、jhk2010(强20)发展总代理等级别的帐户进行“时时彩”赌博,并雇佣陈某某(另案处理)协助管理该股东帐户。自2019年4月22日至8月25日期间,该股东账户共接受下线总代理陈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蔡某某等人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407309686元,非法获利445043.2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9月3日在惠安县**镇**村**号家中被惠安县公安局崇武边防派出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蔡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惠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共计407309686元,非法获利445043.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凤京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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