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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5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住连城县**镇**村**号。有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陈某某承包经营的连城县北团镇某某某养鱼场铁皮房内开设赌场以“押铜宝”方式开设赌场,坐庄及参与分红,纠集连城县北团镇、隔川乡、罗坊乡、清流县等地人员参与赌博,2019年5月30日下午被连城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参赌人员达20人以上。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上网追逃)被连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陈某某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微信转帐、聊天记录及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建斌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龙岩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及光盘贰张。

3._法律条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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