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公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原莆田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同案人胡某某、蔡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下同)经事先商议,共同收取他人“六合彩”下注并通过将所收取投注在“新钻石”网站进行下注参赌的方式组织网络赌博活动,上述人员以各自参股比例实现分红。其间,同案人胡某某还通过下线人员暨同案人陈某某及蔡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收取多人投注,具体事实如下:
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同案人胡某某、蔡某甲等人共同组织网络赌博活动,被告人黄某某占股3%-5%。其间,同案人胡某某有通过其下线人员暨同案人方某某收取多人投注。
2018年3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同案人胡某某、曾某某等人共同组织网络赌博活动,被告人黄某某占股11%-15%。其间,同案人胡某某有通过其下线人员暨同案人陈某某及蔡某乙收取多人投注。2018年4月底,上述人员组织的网络赌博活动其中一期投注严重亏损达300000余元(人民币,下同)。
经查,被告人黄某某的涉案赌资数额累计达2286990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8年12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证;
2.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同案人胡某某、蔡某甲等供述和辩解;
5.物证鉴定意见;
6.检查、指认、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共同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涉案赌资数额累计达228699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丽丽
检察官助理:谢文强
2019年3月15日
附注: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六册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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