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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120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地永春县******号,现住址永春县****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候审。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黄某某找张某某(另案处理)拿到“黄山”六合彩赌博网站总代理账号bb5522后,发展并接受下线林某某、陈某某投注,自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25日接受他人投注人民币792100元,从中获利255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5月24日主动到永春县公安局投案另查明其于2019年12月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网页报表截图、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妍宜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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