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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出生地福建省鲤城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东岭镇东兴街**栋**室。曾因赌博于2015年6月被惠安县公安局东岭派出所罚款三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7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间,苏某某(已被判刑)担任赌博网站(http://xq51.kate178.com/index-01.php,中文域名为“V8”)的分公司股东,苏某某在该网站开设总代理账号k667788(茶)给被告人黄某甲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后被告人黄某甲在其位于惠安县东岭镇东兴街“某某茶叶”店四楼房间,通过电脑利用总代理账号k667788(茶)发展会员黄某乙、姓郑男子等人作为下线并接受下线投注赌博,而后被告人黄某甲将所收到六合彩报单转报给上线苏某某,从中抽取赔率差价。在此期间,被告人黄某甲接受黄某乙投注91032元、姓郑男子投注103757元,被告人黄某甲向苏某某投注金额共计371460元,从中赚取“退佣”11151.9元。

2019年1月7日,被告人黄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某甲辨认黄某乙等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19478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志宏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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