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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六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9月19日间,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南安市**街道**村**号的家中利用手机微信和笔记本电脑BY软件接受傅某某(已作行政处罚)、黄某甲(已作行政处罚)、微信昵称“菇13695***70”、“小月**”等人的“六合彩”投注,投注数额达人民币86970元,并根据开奖结果赌输赢。2019年9月19日19时52分许,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安市**村**号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并扣押其持有的黑色金士顿U盘一个、白色金士顿U盘一个、iphone手机一部、海信优雅笔记本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物证;

2.归案经过报告书、现场照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手机截图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电脑屏幕照片、微信截图等书证;

3.证人傅某某、黄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通过非法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方式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达显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十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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