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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坡检一部刑诉〔2020〕Z113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于湛江市坡头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房。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下旬至2月25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的住宅处开设赌场,提供场所及赌具“电动麻将桌”“扑克牌”给招某甲、招某乙等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20年2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上述地点提供场所及赌具“扑克牌”给招某甲等人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黄某某持有的人民币310元、电动麻将机一台、简易麻将桌一张、扑克牌壹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 证人招某丙、招某甲等人的证言;

3.​ 检查证、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

4.​ 被告人黄某某和证人招某丙、招某甲等人的照片辨认及制作说明;

5.​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

6.​ 被告人黄某某的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7.​ 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资料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8.​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暂不收押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泳池

检察官助理:郑富檀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本案卷材料共伍册。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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