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71********,汉族,初中,安化县渣滓溪锑矿工人,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村。因赌博罪,于2010年9月30日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贰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安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安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人,分别至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6月7日至同年7月4日间,被告人黄某某与同案人林某某、柯某某、谭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安化县东坪镇步步高超市二楼开设“欢乐世界游艺城”电子游戏厅,其中林某某入股65万,柯某某入股5万,谭某某入股5万,被告人黄某某入股10万。游艺城在经营娱乐电子游戏的同时,放置了六台“打渔”赌博电子游戏机吸引人员参与赌博,游艺城经营期间营业额达103059元,其中大部分为打鱼机赌博收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讯通知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记账本两本、销毁笔录及照片、追缴通知书、行政处罚通知书、记账凭证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身份信息资料;证人唐某某、王某某、谌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为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某系主犯,且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合并执行两年至两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志刚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安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共计27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同步讯问录音录像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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