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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村**号,现住大冶市**街道办事处**栋**室。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汪某某、石某甲、刘某甲(均另案处理)先后在大冶市**办事处**村石**湾村民石某乙家、**湾祠堂及周边**村**湾祠堂开设赌场,通过硬币押“通”、“间”的方式组织参赌人员卢某甲、张某某、刘某乙、叶某某、柯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等人进行“押宝”赌博。期间,由被告人黄某甲与汪某某、刘某甲在赌场作“宝官”,由石某某出面联系、租用赌博场地,安排人员在赌场周边“放哨”以及打杂,卢某乙负责在赌场“抽水”渔利,黄某乙负责为赌场提供流动资金。赌场开设约一月余,每天参赌人员十几人到几十人不等,被告人黄某甲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汪某某非法获利10000 余元,刘某甲非法获利7000余元,卢某乙非法获利10000余元,石某某非法获利17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线索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石某某、卢某乙、黄某乙、刘某甲、卢某甲、张某某、刘某乙、叶某某、柯某乙、黄某丙、刘某丙、刘某丁等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卫东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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