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196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蒋鹏宇,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下旬开始,张某甲伙同朱某甲、朱某乙(均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纠集被告人黄某某在赌场担任理手,王某某、邵某某(均已判决)在赌场帮忙运送赌具、搬运赌具。赌场开在温州市龙湾区、瓯海区的山上,以牌九形式赌博,抽取头薪,共开设赌场7、8场,每场参赌人员20多人。其中2019年10月11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张某甲、朱某甲、朱某乙、王某某、邵某某等人在温州市龙湾区甘岙村村委会后龙虎山公墓旁的林间空地开设赌场,参赌人员有二三十人,抽取头薪10000余元。
被告人黄某某共参与7场,每场收取300-500元不等的好处费。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抓获归案。
被告人黄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前科查询记录、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沈某某、潘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及同案人员张某甲、朱某甲、朱某乙、王某某、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琳娅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5876****。
2.案卷材料及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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