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19〕1140号
被告人黄光艮,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楼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8月9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30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光艮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苍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9月份开始至2019年1月份,缪某甲(已判刑)在苍南县**镇**村河边宰牛场、**镇***村祠堂后面的河边空地开设赌场,召集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翁某某等人在赌场以三十二张牌赌牌九比大小形式进行赌博,赌场每场有十几至二、三十人,缪某甲等人在赌场内抽取头薪。期间,被告人黄光艮、叶某某、杨某某、尧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先后加入赌场并参股,每人各占赌场百分之十的股份,剩余股份归缪某甲所有。经查,2019年10月中旬至10月底,被告人黄光艮参股三、四天,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话单、身份信息查询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陈某乙、项某某、陈某甲、翁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光艮、同案犯缪某甲、叶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尧某某、缪某乙、彭某甲、彭某乙、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光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光艮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光艮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光艮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黄光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德星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光艮现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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