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委**组,现住南康区**停车场附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由陈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共同负责管理邹某某在南康区朱坊乡新兴村工业园经营的“小红商行”店内的老虎机,该台老虎机期间纯盈利2270元。
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陈某某安排被告人黄某某继续管理邹某某店内的老虎机。期间,该台老虎机纯盈利5200元。
2、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由被告人黄某某负责管理刘某某在南康区五小对面四方草大药房旁巷子内200米左右处经营的无名代销店摆放的老虎机,该台老虎机期间纯盈利11005元。
2019年9月至10月,由被告人黄某某继续管理在刘某某店内摆放的老虎机。该台老虎机期间纯盈利4685元。
3、2018年7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黄某某摆放管理王某某在南康区**路“阿兰餐馆”店内的老虎机,该台老虎机陆续分三个时间段经营分别是2018年7月至12月、2019年4月、2019年7月至9月。在2018年管理期间老虎机纯盈利5460元,在2019年管理期间老虎机纯盈利1440元。
4、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由陈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共同负责管理郑某某在南康区龙岭镇黎边村经营的无名代销店摆放的老虎机。在经营期间,该台老虎机纯盈利24389元。
被告人黄某某系陈某某安排管理老虎机的工作人员,在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所得为老虎机盈利的3%加实际管理一天100元的工资。2018年管理期间获得工资8700元,提成975元;2019年管理期间获得工资加提成5725元,总计非法获利15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前科劣迹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身份核查登记说明;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李某某、邹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郑某某的证言;4.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5.现场指认笔录;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参与了赌博工具老虎机的实际管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挺德
检察官助理:明燕南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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