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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市钦南区**路**社区**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23日被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日被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从2019年8月份开始,在钦州市钦州港**服务部租赁二楼,摆放三台自动麻将桌,供他人赌博。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等方式,邀约、召集他人到麻将馆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2019年12月18日16时。参赌人员韦某某、秦某某、黎某某等13人在钦州港**服务部二楼赌博时被民警查获。被告人黄某某经营4个月抽水获利约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提供赌博的场所,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营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莫贻强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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