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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51965********,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广西蒙山县**镇**村**组**号**室。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蒙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黎某某、李某甲、吕某甲、孙某甲、韦某某、徐某某、吕某乙、孙某乙、李某乙等多人(均已判决)分别在蒙山县蒙山镇、新圩镇等地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共同作案人的供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瑾

2020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蒙山县看守所。

2、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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