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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公刑诉〔2019〕40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身份证号码45250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均为广西玉林市玉州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6日移送玉林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8日,玉林市检察院将此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8月至11月24日之间,被告人黄某某与卓某甲(已判刑)、卓某乙(在逃)、李某某(已判刑)、梁某(已判刑)等十余人,合伙在玉林市玉州区**镇**村**塘租用卓某丙的**铁棚,利用塑料钮扣等物,以“抓摊”的形式,吸引周边村的群众前来赌博,并从中营利。

2、2017年2月初至3月23日之间,被告人黄某某在玉林市玉州区**镇**村“雷某某”附近覃某某居住的民房一楼里,与李某某、秦某某等十余人合伙开设赌场,利用塑料粒、麻将牌等工具,吸引周围群众参与赌博,从中营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被抓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谭雄燕

2019年8月15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玉林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贰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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