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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70********,壮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广西扶绥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 2020年4月8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由本院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2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扶绥县**镇**路**号自家的代销店中,提供桌椅、麻将等工具,以麻将赌博的形式供他人聚众赌博,并从赌场抽取每桌次30元的好处费,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4500元,累计到该赌场参与赌博的人数达到20人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指认笔录、相片;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及赌具聚众赌博,并从中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升文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扶绥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3393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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