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81198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春城龙岩村委**村**号,现住址为广东省阳春市河西龙岩村委**路**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阳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中旬开始至同年10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阳春市**街道**村委**村小卖部一带开设赌场。该赌场使用扑克牌以“撑船仔”的方式进行赌博,由参赌人员轮流发牌,赌注以50元、100元居多,上不封顶。被告人黄某某为该赌场提供扑克牌、桌子、凳子等赌具,为参赌人员购买香烟、矿泉水、宵夜等,并在其中抽头渔利,每盘逢“密十”抽水50元或100元不等。该赌场开设场数不少于25场,黄某某每场抽头渔利不少于500元,开设赌场期间共抽头渔利不少于1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国栋
书记员:张颖楚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2989****;
2.案卷材料共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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