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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05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永春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从陈某某(已故)处获得“台湾房屋”六合彩网络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用该代理账号发展李某某和姚某某等下线并接受投注。2016年4月25日至7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共接受他人投注金额计人民币3576390元。

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泉州市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赌博报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姚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傅庆辉

检察官助理:郑智华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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