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19〕31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住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8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被告人黄某某邀集宋某某、陈某某、谢某某(均已判决)等10余人,每人出资人民币一万元作为股金,先后在溆浦县原仲夏乡水车坪村、度假村、野坪溪水库等地开设“比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黄某某负责赌场选址和安排人放哨。 2013年8月27日,该赌场在开设了10余天后被公安民警抓获。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溆浦县卢峰镇济民医院在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2.同案犯证言;3.证人张某某、向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亮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四册。
3.证人的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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