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61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村**组**号,捕前住三亚市**机械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租用三亚市吉阳区**村**小组**巷**号**楼两间房,并在房间内放置三张麻将桌,经营“换换麻将”赌场,并从中收取“水钱”获利。该赌场经营模式为:四人麻将,玩法中不能“吃”、只能“碰”,胡牌或者自摸者需下桌更换其他参赌人员,赌注为人民币50元、100元不等。抽头渔利方式:有参赌人员“自摸”,“自摸”的参赌人员将人民币10元“水钱”交给赌场,该赌场抽水没有最高限制。被告人黄某某具体负责管理该赌场,并抽头渔利所得的“水钱”以及招揽客人、陪同客人参赌。该赌场经营期间,黄某某盈利“水钱”人民币7000余元。
2020年4月27日22时许,公安干警依法查处该赌场,当场将正在陪同客人赌博的被告人黄某某、参赌人员郑某某、陈某甲、蒋某某、覃某某抓获,并当场扣押赌资人民币10017元,其中“水钱”人民币1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麻将、赌资等;2.书证:人口信息、现金存款凭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陈某甲、蒋某某、覃某某、陈某乙、符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等。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运星
检察官助理:王琨
书记员:吴珍莲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物证两袋麻将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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