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116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告人黄某甲经他人推广成为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麻将”APP的代理。此后,被告人黄某甲下载**助手购买**豆,创建“**圈”,组织人员以“**老牌”的方式进行赌博,并进行赌资结算,每局抽取“大赢家”人民币3元。至2020年4月,被告人黄某甲采用上述方式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2.2万余元。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黄某甲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已扣押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何某甲、何某乙、严某某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交易明细电子记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通过网络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等在网络上组织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故对被告人黄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英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取保候审于住处;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