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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1552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从上家陈某某(已判)处拿到一个六合彩盘口,供自己赌博并接受李某某等人下注赌博。从中抽取赌客赌资赔率的返水零头当作劳务费。其共接受赌客投注额人民币192万余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8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荷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6526****)。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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