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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88********,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2日被余姚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边锋约牌冲击麻将”软件上申请网络棋牌室,随后邀请其为群主的微信群成员陶某甲、陶某乙、盛某某等人在其开设的棋牌室内进行“冲击麻将”、“大菠萝”、“斗地主”形式赌博提供条件,并以出售房卡的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39000余元。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向余姚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材料、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李某某、陶某甲、陶某乙、盛某某、郑某某、褚某某、何某某、胡某某、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勘验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上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黄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胡梦清

检察官助理  陈向东 

2020年12月29

附: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1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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