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61970********,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上旬,被告人黄某某先后在浦北县**镇**村**祖公厅后背山的半山腰提供场地及台凳、扑克等用具,供赌客以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3000元。同月25日凌晨,浦北县公安局依法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及参赌人员若干名,扣押赌资合计3534元人民币、扑克牌一副。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查扣的扑克等物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米世团

检察官助理:杨庆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 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浦北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650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