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某某甲”,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某某甲”)伙同郑培清(绰号某某乙,已判刑)、郑卓敏(绰号:“某某丙”,在逃)在郑培清位于平南县上渡镇雅埠村松木山屯的家里或家前竹林等地开设一赌场,以“三公撑船”形式进行聚众赌博,每日参与赌博的人员有一、二十多人次,被告人黄某某有时拉客参赌,并共同非法抽水获利6000多元。2019年3月8日15时左右,陈榕莲、姚永芬、杜超玲、李超芳等人正在郑培清、黄某某、郑卓敏开设在郑培清屋的赌场里用扑克牌赌“三公撑船”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和照片;5.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伟健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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