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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黄日宁,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1119890318271X,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同华村攀村坡18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日宁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日宁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0日至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黄日宁明知他人在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那敏坡附近山上的树林里,以利用扑克牌赌“密十”的方式,组织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仍提供帮助接送赌客。2020年6月14日凌晨,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并在赌场接送赌客的皮卡车上抓获黄日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吴奇民、胡进文、莫文政、胡富学、彭玉珍、杨宁珍、胡海亮、覃省庆、潘静常、何宗元、彭高进、杜文雄、李世林、张映妮的证言,被告人黄日宁的供述和辩解,刑事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日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日宁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日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日宁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春华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黄日宁现羁押于宾阳县看守所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11198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宁市江南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0日至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在南宁市江南区**镇**坡附近山上的树林里,以利用扑克牌赌“密十”的方式,组织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仍提供帮助接送赌客。2020年6月14日凌晨,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并在赌场接送赌客的皮卡车上抓获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吴某某、胡某甲、莫某某、胡某乙、彭某甲、杨某某、胡某丙、覃某某、潘某某、何某某、彭某乙、杜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刑事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华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宾阳县看守所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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