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38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住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6月开始,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其租住出租屋开场设赌,提供麻将桌等赌具,招引参赌人员到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至2020年5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及参赌人员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等22人(均已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等多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泽锦
2020年9月1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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