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7〕186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2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号。2017年8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8月,被告人黄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杨荷三村天湖峰景小区对面的荔枝园内的赌场的分工是负责“看风”和在赌场外接送参赌人员进入赌场参赌。该赌场以扑克牌打“三公大吃小”和 “百家乐”的形式赌博,每次从参赌人员买“庄”赢时的下注金额里“抽水”百分之零点五。2015年8月9日15时30分许,公安机关查获上述赌场,现场抓获涉案人员146人(参赌人员均己作治安处罚),并起获赌资、赌具等物品。
2017年8月7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花都区花东镇迳口中学附近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瑜
2017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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