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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8〕234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40126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号。1997年3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原广东省番禺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初,被告人黄某某与梁某某、黎某某、闭某某、何某某、罗某某、钟某某(后者均已判刑)经合谋后,在本区桥南街陈涌村市良路99号君豪酒店二楼万豪房和四楼北京房内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以扑克牌赌“三公”方式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黄某某与梁某某负责组织,黎某某负责派牌和抽水,闭某某、何某某负责招揽参赌人员,罗某某负责看风,钟某某在赌场内放贷。2013年4月16日晚上11时许,公安机关在上址君豪酒店万豪房内查获该赌博窝点,现场抓获梁某某等人及谢某某、陈某某等9名参赌人员(均另处理),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27030元及抽头所得人民币9100元、赌具扑克牌一副。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主犯。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瑞

2018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退出赃款人民币25000元,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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