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1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工作,住安阳市龙安区**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黄某某明知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某某木器厂家属院租房,为赌博网站支付平台收取赌资,利用张某某为其开通的账号通过上传支付宝和微信收付款码,为赌博平台收取赌资10万余元,非法获利1000元,并将其尾号为6714的交通银行卡交给李某某、张某某等人供其收取赌资。经审计,黄某某的该张交通银行卡收取赌资金额为3631281.92元。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银行卡交易明细;3.证人赵某某、张某甲证言;4.同案人张某某、李某甲供述;5.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6.审计报告、用户列表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帮助赌博网站收取赌资,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海洲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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