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夹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77********,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夹江县**村**组**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赌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夹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租用夹江县漹城镇姚桥村7社冯某某的偏房两间,将之前购买的1台鲨鱼机和19台翻牌机摆放在租用的房间内开设赌场。之后黄某某聘请余某某、陈某某为参赌人员上下分服务,聘请车某某负责赌博场所日常管理,并在房屋外面安装监控设备。2020年4月14日,黄某某开设的赌场正式营业。2020年4月16日上午,该赌博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8座鲨鱼机1台、翻牌机19台。
经认定,现场查获的1台鲨鱼机和19台翻牌机,除鲨鱼机的其中一个操作位无法正常上下分外,其余机具均能够正常运行和人工操作,每个操作位均为独立供1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共计20台26座。
2020年4月17日,黄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黄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梅
2020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夹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二张,附页材料二页;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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