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农民,户籍在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街道**村2035,暂住上海市青浦区**路**号**室。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7日,我院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在上海市青浦区**路**号**室无证棋牌室内开设以“斗地主”、“牛牛”形式赌博的赌场,从中收取台费、好处费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2019年10月23日20时10分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缴获赌具麻将牌二副、扑克牌一副及赌资人民币6,790元。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退出了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甲、马某某、康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沐永飞、王某某心、高某某、彭某某、段某某、汤某某、张某乙、冷某某、饶品全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黄某某于上述时间、地点开设以“斗地主”、“牛牛”形式赌博的场所,并从中收取台费、好处费,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的事实。
2.检查证、检查笔录、案发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证实,2019年10月23日,民警对上址检查,扣押并收缴赌具及涉案钱款,查封涉案房产,依法对张某甲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
3.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以及被告人黄某某到案的情况。
4.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七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云飞
检察员:韩元梅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502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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