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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1〕12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80********,汉族,初中文化,**公司**,户籍在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居住地上海市崇明区**镇**路**号**幢**室。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起,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哈灵麻将”App创建亲友圈(ID:******),组织江某某、张某某、梁某某等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并通过抽取台费非法获利。经查,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9月23日期间,涉案亲友圈累计赌资达人民币43万余元,被告人黄某某从中抽头渔利累计人民币2.3万余元。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证人季某某的证言,相关微信账户信息、转账记录,微信支付账单明细,“哈灵麻将”亲友圈截图,涉案人员哈灵ID、昵称截图,部分战绩明细等,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哈灵麻将”App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的事实。

3.证人江某某、张某某、梁某某、唐某某、崔某某等5名参赌人员的证言、战绩明细等,证实其受被告人黄某某纠集参与赌博,该5人赌资累计达人民币10万余元等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涉案5名参赌人员均已被行政处罚。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数据光盘及工作情况等,证实涉案“哈灵麻将”亲友圈(ID:******)的圈主信息、成员信息、战绩等电子数据已从柏项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调取。从数据光盘,可见该亲友圈圈主为季某某(系被告人黄某某妻子),亲友圈历史对战成员共82人。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9月23日,该亲友圈战绩分数(正分)累计为437596分,赌资根据1分等于1元的比例结算,故赌资累计为人民币437596元;亲友圈战局中,8副2人局大赢家赌资超过10元的场次为7626场,16副2人局大赢家赌资超过10元的场次为25场,按8副2人局一场收取3元台费计算,故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为人民币23028元。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等,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用于开设赌场的移动电话一部已扣押在案。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抓获经过、工作情况等,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黄某某的到案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户籍资料等,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设立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旭红

检察官助理:沈倩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2**/2090****)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律师意见函》各1份。

4.随案移送清单1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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