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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105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路**号**层。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起,被告人黄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本区**路**弄**号**室内,通过从每局赢牌中抽头渔利的方式,招揽赌客开设赌场。2020年1月17日9时30分,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依法至上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正进行“梭哈”赌博的章某某、相某某、陈某某、周某某、魏某某等5人,并缴获赌资人民币4,060元及赌具扑克牌2副。

同日,被告人黄某某在上址被民警查获,到案后对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董某某、史某某、王某某、曹某某的证言及房屋租赁合同、产权证材料、聊天记录及转账明细等证实,本区**路**弄**号**室由通过中介曹某某由史某某租住,后经王某某的介绍转租给被告人黄某某。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民警于上述时间对上述地址进行搜查,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4,060元、赌具扑克牌两副。

3.证人章某某、相某某、陈某某、周某某、魏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日9时许,其等人来到上址玩梭哈赌博时被民警查获,每把抽取人民币40元交给被告人黄某某。

4.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隔壁业主,上述地址到了11月份以后开始有陌生人进出,屋内有打麻将的声音,除了中午时间以外,其他时间无论早上凌晨或者半夜,都有人出入,上海口音居多,也有外地口音。经辨认,被告人黄某某频繁出入上址。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民警执法记录录像证实,其系居委会工作人员,因小区业主多次投诉,曾陪同社区民警上门劝阻过;被告人黄某某居住在该处。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的办案说明及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的到案经过和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陈婷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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