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宜宾市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先后在“雷霆娱乐城”“大亨互娱”“安家棋牌”网络赌博平台担任代理,组织多人参与赌博,并从中获利约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勘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参与分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系坦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舒 德
检察官助理 邱 燕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珙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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