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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黄某某,外号“某某甲”,男, 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83********,壮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鹿某某,住鹿某某**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鹿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郑某某(另案处理)、郭某某、潘某某、黎某、方某(后四人已起诉)等人在2018年8月以来在鹿某某**镇开设流动玉米摊赌场,以投股形式参股聚众赌博,以此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昕元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鹿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黄波,外号“老虎”,男, 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壮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鹿某某,住鹿某某四排镇西街112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鹿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波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波伙同郑寿志(另案处理)、郭盛武、潘东生、黎华、方现(后四人已起诉)等人在2018年8月以来在鹿某某四排镇开设流动玉米摊赌场,以投股形式参股聚众赌博,以此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波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昕元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波现羁押于鹿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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