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705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在晋江市**镇**村**超市内,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向不特定人员非法销售“六合彩”,从中非法获利。2019年9月24日21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前往上述超市检查,现场查获被告人黄某某,并当场查扣到其用于销售“六合彩”的涉案手机二部。经查,至被查获,被告人黄某某向胡某某、吴某某(已作行政处罚)等至少二十一人非法销售六合彩,涉案金额至少19497元。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照片;
2.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及破案经过,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记录、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人及被告人黄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销售六合彩供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团圆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其他材料三张;
3.随案移送光盘七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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