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检刑诉〔2019〕27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乡**村**巷**号,现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村**号**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月24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1日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均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份,为从事赌博活动,姚某某(已起诉)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新余市天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隽公司),姚某某任公司法人代表,廖某某(已起诉)任监事。2018年1月,姚某某与赖兴(在逃)以新余市天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合伙经营网络赌博平台。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姚某某于2018年5月注册成立新余市中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期间,姚某某先后租赁国汇二楼、钢丝厂生活区附近民房、铁山小区平价超市2楼、赣州银行5楼506室、尚品国际B栋816室、孔目江1号24栋3单元102室等处作为运营网络赌博平台的办公地及服务器架设地。
2018年1月份开始,姚某某先后与深圳富贵乐园网络公司达成协议,以给深圳富贵乐园网络公司30%利润分成的方式,将“鼎丰娱乐城”、“金沙娱乐城”、“普京娱乐城”三款手机游戏软件引入公司,并将“捕鱼”、“奔驰宝马”、“斗牛”等多款赌博游戏植入该游戏软件,并设立推广部、技术部、银商部、后勤部等部门来维持公司及赌博平台的运行。参赌人员从银商部购买游戏分值作为筹码,在手机游戏软件平台上进行投注赌博,再将赢取的分值通过银商部兑换成人民币,从而实现赌资的结算。被告人黄某某明知该游戏平台为赌博平台,仍在福建省建瓯市通过微信、QQ等方式推广“鼎丰娱乐城”游戏平台,在网络上招揽赌客进行赌博,并从赌客的输赢中按50%抽取利润分成。截至2018年6月12日,该赌博平台赌资数额累计达19659570.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说明、存款明细、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起诉书、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赖某某、谢某某、吴碧青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非法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并运营赌博平台,仍在其中从事推广工作,在网上发展不特定对象投注并参与利润分成,为开设赌场提供直接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黄某某在案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胜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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