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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检一刑诉〔2020〕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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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9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崇仁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为“**互娱”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从中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56349.9元。案发后,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回违法所得5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线索移送函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检查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琼

检察官助理:陈水珍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崇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6.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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