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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喀市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黄xx,女性,1978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811978xxxx,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xx,羁押前住喀什市福源汇居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喀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1日期间,被告人黄xx在其租住的夏马勒巴格镇七村二组商铺豪嘉源食品原料商行三楼房间摆设两张麻将桌,招揽人员赌博,从中抽头渔利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工具,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黄xx自愿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海

(院印)

2020年3月27

附:

1.被告人被羁押在喀什市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副本7份,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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