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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4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乡**村委**组**号,住龙陵县**镇**广场**栋**室。2020年4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9月,被告人黄某某在一个昵称为“吉瑞娱乐字花群”的微信字花赌博群,认识了为境外赌场(木姐字花吉瑞娱乐公司)担任代理的李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许诺如果黄某某帮人向其买字花,可以给予黄某某10%的返利,后黄连押便使用微信(微信号******,昵称**),建立以其为群主的昵称为“**快乐”的微信群(群成员20余人),在群里转发境外赌场(木姐字花吉瑞娱乐公司)猜字花赌博信息,自己参与或接受群成员投注,以最低投注2元人民币、固定赔率为28倍的方式进行赌博,群成员通过微信红包转帐的方式投注及兑奖,黄某某则将赌资通过微信红包转帐的方式转给李某某,李某某则按收到的赌资金额的10%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返利给黄某某,同时还根据中奖情况单独给予奖励。2020年8月29日至2020年3月30日之间,被告人黄某某共向李某某投注人民币3294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搜查、扣押、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获取境外赌场代理人的返利,积极组织参赌人员进行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建议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亮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十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另列清单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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