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1********,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分别自2020年1月8日至2020年2月6日,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4月15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分别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7日,自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初,陈某甲(已判刑)租赁本区东海街道中骏广场**幢**室,伙同被告人黄某某与林某某、徐某某(均已判刑)预谋在聊呗软件上建立赌博群,在赌博群上采取抢红包押数字的方式开设赌场从中牟利。尔后,被告人黄某某与陈某甲出资购置电脑,陈某乙负责建立、管理“帝都50-500,看公告出包”赌博群及拉参赌人员入群赌博,被告人黄某某负责核对赌博账目,徐某某、林某某负责参赌人员的输赢赔付,陈某甲、许某某(已判刑)负责在赌博群发、抢红包后转账至该赌博团伙设立的财务账号。经查证,自2019年5月16日至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陈某甲、陈某乙、林某某、徐某某、许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在网络上开设赌场,从中牟利计人民币6000余元。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提取扣押的电脑、手机等;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赖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与同案犯陈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同案犯笔录及辨认作案地点笔录;
6.电子数据:公安人员提取的聊呗账号信息、交易记录、群成员信息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本人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咚咚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处。
2.本案案卷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