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13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67********,汉族,小学文化,经营*****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官****屋,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6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梅州市梅江区城北五里亭171号*****店内,提供麻将牌供卢某某、陈某某、郑某某等21人以“转转麻将”形式进行赌博,黄某某则向参赌人员每人每次收取10元台费,在上述期间内,黄某某共收取了人民币6500元左右的台费。
2020年5月18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五里亭路171号*****店内,现场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及参赌人员卢某某、陈某某、郑某某等人,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65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卢某某、陈某某证言;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 勘验、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怀金
检察官助理:黄浪
(院印)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