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91********,侗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道**号**号,住铜仁市碧江区**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1月底在网络赌博平台“大享娱乐”登记注册赌博ID(14579***,后在网络赌博平台“金牌娱乐”登记注册赌博ID(1686***),2020年2月至7月期间,黄某某为两个赌博软件平台担任一级代理,通过微信朋友圈、QQ群及好友等方式发展参赌人员登记注册赌博平台,注册后成为其下线。黄某某负责为代理的参赌人员上、下分,并将充值赌资转给自己的上级代理。其代理的下线在赌局中赌赢后赌博平台会从中抽取10%作为台费,系统会自动将抽成部分的50%至70%作为其代理费用,自动结算至黄某某的ID。期间,黄某某共为参赌人员充值赌资3943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从中获取抽成盈利2万余元。其中在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期间,参赌人员宋某某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给黄某某在赌博平台累计充值赌资239100元;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2月18日期间,参赌人员杨某某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黄某某在赌博平台累计充值赌资98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手机一部、破案经过一份(卷内)。
3.起诉书九份、量刑建议书两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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