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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罗田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12月26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开始,被告人黄某某在其经营的博罗县**镇**电子厂对面的**百货店内,提供扑克牌、麻将桌等赌具,组织参赌人员在店内以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黄某某负责洗牌、发牌和“抽水”,每盘抽取人民币10元至20元不等作为“水钱”获利。同年12月2日2时许,公安民警捣毁该窝点,现场抓获黄某某和涉赌人员多人,从黄某某处缴获手机1台、扑克牌5副、人民币4670元,从参赌人员身上缴获赌资人民币71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赌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家麟

2020年3月12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个。

3《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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