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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帮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91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乡**村**组,暂住南通市通州区**宿舍。2020年1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2月7日经本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黄某甲以法定代表人身份注册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在中国工商银行以**公司**公司中国**公司名义开户办理银行卡,后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银行卡等整套公司资料出售予他人,帮助他人开展违法犯罪活动。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害人黄某乙、周某某、彭某某分别因投资理财、风控操作等理由被骗在相关网络诈骗平台操作,并向**公司等多个银行账户汇款,共计向**公司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326,237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黄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证实,2019年10月20日至10月28日,其因投资理财、风控操作等理由,被骗使用“AFTX”APP以其本人及其朋友王某某名义多次向**公司等多个银行账户汇款,其中共计向**公司银行账户汇款7万元。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9年10月26日至10月28日,其因投资理财、风控操作等理由,被骗使用外汇平台APP多次向**公司等多个银行账户汇款,其中共计向**公司银行账户汇款7万元。

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手机APP截图、转账记录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情况说明》证实,2019年10月28日至11月2日,其因投资理财、风控操作等理由,被骗使用“汇天下”APP多次向**公司等多个银行账户汇款,其中共计向**公司银行账户汇款186,237元。

4.中国工商银行鞍山路支行出具的**公司银行账户的明细清单证实,被害人彭某某、周某某及王某某向该账户共计汇款326,237元。

5.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室出具的《档案机读材料》证实,被告人黄某甲注册的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其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之一。

6.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黄某甲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7.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侦破的简要经过及被告人黄某甲系被抓获到案。

8.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晨怡

2020年4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证据材料一份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介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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